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