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