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