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转平台上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