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