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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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计、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修改章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审批改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