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