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