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