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