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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 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二、 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三、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四、 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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