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四、 四、 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