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二、 二、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三)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 规定选举日期; (六)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