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