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