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务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