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五、

五、 加强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中央预算执行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支出的调减,新增发行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规模,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国务院应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一般于当年六月至十月期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央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调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