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加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提供全国、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执行报表,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在每年八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适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