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中央预算编制的情况。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与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