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58.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