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