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 57. 目录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