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50.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