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49.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 48. 目录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