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48.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 (三) 目录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