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51.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 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50.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