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86.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85. 目录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