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8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87.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86. 目录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