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七、

二十七、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