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二十六、

二十六、 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