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二十八、

二十八、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