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三、

三、 第十一条修改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