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二、 二、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第二款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第十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并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