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一、

一、 第七条修改为:“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