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
二、
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