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七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七十二、 七十二、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十一、 目录 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