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七十、

七十、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