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六十九、

六十九、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