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