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