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