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三十、

三十、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