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转服现役的,按照战时现役军官任免权限下达任职命令,改授现役军官军衔,履行现役军官相应的职责;未转服现役的,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