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