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
二、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