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