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