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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二) 将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 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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