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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3. 三十二、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十二、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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