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二、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十二、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