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三十一、 目录